济南公墓建设经营性墓园审批指南
济南墓园网完整收录所有正规合法济南墓园、济南墓地、济南公墓、济南陵园较低价格信息的一站式购墓服务平台,依据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民政局等相关规定: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0室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受理材料、审核材料。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660253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殡葬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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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1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是 | 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林业部门 | 是 | 土地成交确认书 | |
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营业执照 |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是 | 规划图 | |
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济南墓园网示范,仅供实际经营性墓园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士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 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材料 |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资金来源证明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是 | 申请报告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的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材料 | 即办 | 受理申请 |
审查 | 对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的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1个工作日 | 审查合格或不合格 |
审批 | 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建立公墓审批文件 | 即办 | 出具同意建立公墓的批复文件,报省民政厅备案。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耕地、林地可以用来建造坟墓吗 |
解答 | 根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耕地、林地禁止建造坟墓” |